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夏俊伟,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玉兰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92588N。
法定代表人:蒋伟明,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29270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870元,案件执行费14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徐宝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