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3执809-1号移送人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松许,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生,住禹州市。本院立案执行王松许刑事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王松许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服刑期中。故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执8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执行情形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长金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孙飞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