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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3执809-1号

王松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松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3执809-1号移送人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松许,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生,住禹州市。本院立案执行王松许刑事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王松许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服刑期中。故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执8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执行情形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长金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孙飞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