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艺蓉,女,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邱伟,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唐艺蓉与邱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802民初110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邱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伟的银行存款202900.00元(财产补偿款及子女抚养费200000.00元,执行费29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继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阳 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