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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执11号之一

唐艺蓉申请执行邱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07-24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唐艺蓉;邱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艺蓉,女,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邱伟,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唐艺蓉与邱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802民初110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邱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伟的银行存款202900.00元(财产补偿款及子女抚养费200000.00元,执行费29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继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阳 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