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91执恢70号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徽悦楼大酒店、唐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徽悦楼大酒店;唐杰;倪小红;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徽悦楼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坤大厦**,注册号340194000035557。 经营者:陈应贵,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唐杰,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倪小红,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亚坤大厦商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79583N。

法定代表人:唐杰。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杰、倪小红、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徽悦楼大酒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杰、倪小红、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92338元【其中被执行人唐杰、倪小红和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徽悦楼大酒店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唐杰、倪小红向申请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徽悦楼大酒店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唐杰、倪小红和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徽悦楼大酒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垫付的保全费3420元,公告费45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846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徐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