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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02执3638号之一

临沂某公司、临沂某生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某公司;临沂某生物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执3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安,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临沂某生物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湖南崖村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302民初136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某生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鲁1302执36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临沂开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价值35170元的办公用品一宗(详细资产以临正鼎价评报字(2018)第065号价格评估报告书中评估明细表为准),并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经拍卖于2018年3月7日流拍,流拍价为35170元。申请执行人临沂某公司向我院申请将上述办公用品以流拍价抵债,用以偿还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临沂某生物公司所有的价值35170元的办公用品一宗(详细资产以临正鼎价评报字(2018)第065号价格评估报告书中评估明细表为准),交付申请执行人临沂某公司抵偿相应债务。以上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临沂某公司时起转移。 于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抵债的财产移交申请执行人临沂某公司;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抵债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少玉

审判员  孙宗坤

审判员  徐晨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朱佳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