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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11执916号

李合枝与河南华韵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合枝;河南华韵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611执916号申请执行人李合枝,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华韵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朝歌路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保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合枝与被执行人河南华韵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华韵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淇滨劳仲调字【2017】105号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华韵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