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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03执4183号

瞿淼与西安励致科技有限公司,陈卫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20-05-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瞿淼;西安励致科技有限公司;陈卫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执4183号

申请执行人:瞿淼,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陈卫杰,男,1971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教工。

被执行人:西安励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瞿淼与陈卫杰、西安励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2018)陕0103 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卫杰、西安励致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瞿淼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200000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46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消费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1-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本金200000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460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侯 剑 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谊 -2-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