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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民监2号

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诸葛从飞、临沂市中艺嘉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诸葛从飞;临沂市中艺嘉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定 书 (2019)鲁13民监2号 监督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灏,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诸葛从飞,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市中艺嘉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马登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诉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诸葛从飞、临沂市中艺嘉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鲁13民终5117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民(行)监[2017]3713000008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临检民(行)监[2017]3713000008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