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202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广场南路皇冠购物广场。
负责人: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景德镇市。本院在执行景德镇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某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当中,已到位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按终结执行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8)赣02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征
人民陪审员 甄 鹏
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
二〇一九年五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