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23民初572号
原告: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新疆伊犁州霍城县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陈学虎,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阿不力买吉·托汗,系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职工。
被告:李蕾,女,,现住霍尔果斯市。
被告:马天池,男,,现住霍尔果斯市。 原告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蕾、马天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向原告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827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9年5月3日,原告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 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栗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