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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703民初2557号

王招财与柯仁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招财;柯仁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703民初2557号

原告:王招财,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柯仁芏,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 原告王招财与被告柯仁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招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招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柯仁芏偿还借款1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招财和柯仁芏原为在建阳的同事关系,柯仁芏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王招财提出借款请求。王招财从2018年3月份起至5月19日通过微信、现金方式陆续借出120000元给柯仁芏。柯仁芏于2018年5月19日向王招财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写明:柯仁芏向王招财借款120000元整,预计在2018年6月20日前如期归还。后柯仁芏未还。王招财多次催讨,2018年7月17日后王招财无法联系上柯仁芏,王招财到柯仁芏老家查找亦无果。 柯仁芏未作答辩。 王招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1、借条;证据2、银行往来明细;证据3、微信转账记录,共同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柯仁芏未到庭质证,亦未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王招财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招财从2018年3月份起至5月19日通过微信、现金方式陆续借出120000元给柯仁芏。柯仁芏于2018年5月19日向王招财出具了一份借条,经王招财多次催索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柯仁芏出具借条向王招财借款,王招财依约足额支付款项给柯仁芏,该借条依法生效。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现王招财以起诉的方式,要求柯仁芏偿还借款本息,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柯仁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柯仁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招财借款本金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由柯仁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名忠

人民陪审员  林 雁

人民陪审员  叶 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甘筱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