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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5民初2177号

冷大辉、田大卫、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冷大辉;田大卫;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5民初2177号

原告:冷大辉,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大卫,男,1973年11月6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磊,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冷大辉与被告田大卫、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大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被告田大卫、被告张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大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362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后利息另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日,被告田大卫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被告张磊提供担保。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此借款。 被告田大卫辩称,借款是事实,款给张磊用了,他同意担保。 被告张磊辩称,借条是事实,但借款本金为29万元,利息约定每月1万元,显然超过法定利率,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该借条的背面记载2018年11月上午,相关的利息依然在支付,借款从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年底,共计20个月,按照法定最高利率计算,每月应付利息为0.58万元,计款11.6万元,多出的8.4万元应视为还款本金。张磊作为担保人,是一般担保,借款时间形成于2017年4月2日,借款履行届满时间三个月,为2017年7月2日,依据担保法25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至2018年1月2日为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田大卫提起诉讼,故保证人张磊免除保证责任。 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7年4月2日,田大卫向冷大辉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付10000元利息,借款期限三个月,田大卫给冷大辉出具借条一张。张磊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冷大辉于当日通过银行转付300000元给田大卫。 另查明,2018年12月28日,张磊偿还冷大辉利息1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无异议,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成立,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张磊和冷大辉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张磊未尽到保证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磊辩称冷大辉未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田大卫提起诉讼,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冷大辉在2017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可以要求田大卫偿还借款,张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张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田大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冷大辉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2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已付10000元利息在执行时扣除);被告张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2元,由被告田大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袁伟民

书记员邓淋方 、 附(2019)皖1225民初2177号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