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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刑更2528号

罪犯杨浩伟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3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杨浩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刑更2528号罪犯杨浩伟,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1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浩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20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浩伟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3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1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杨浩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浩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2017年11月、2018年5月、2018年11月获得表扬四次。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再犯罪可能性评估为低度,假释矫正机构同意接收该犯予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浩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浩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审 判 员 郭正道

审 判 员 何祖斌

法官助理 叶淼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