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524号
原告:王小成,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李广,杭州市政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国平,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成诉被告姜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王小成负担。
审判员 陈建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杜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