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03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方某某。
被执行人:何某。
被执行人:丁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80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方某某、何睦、丁某某银行存款1597028.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潮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