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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执370-1号

范伟、卢春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伟;卢春权;张朝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执370-1号

申请执行人:范伟,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卢春权,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张朝阳,男,汉族,1992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范伟与卢春权、张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1221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卢春权、张朝阳应偿还范伟借款本息人民币10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10元。因卢春权、张朝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范伟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范伟与卢春权、张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春权、张朝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春权、张朝阳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和2019年3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卢春权、张朝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春权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江淮牌车辆、车牌号为皖K×××××起亚牌车辆、车牌号为皖K×××××东风牌车辆(未实际扣押),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卢春权、张朝阳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卢春权、张朝阳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范伟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卢春权、张朝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孙文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杨世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