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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2599号

王生凤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永锋;王生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2599号

申请执行人:卢永锋,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生凤,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昌平区。卢永锋申请执行王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2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卢永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生凤给付借款本金18252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生凤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生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卢永锋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生凤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卢永锋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8252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卢永锋确认,被执行人王生凤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卢永锋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王生凤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王生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卢永锋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永锋发现被执行人王生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