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清申8号
申请人: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方家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慧,天津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佳艺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三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杩玉春,总经理。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佳艺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佳艺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以及《批准证书》等材料载明被申请人于1997年成立的经营年限为15年的中外合资公司,股东有天津市家具一厂和新加坡大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兼并天津市家具一厂,天津市家具一厂于2001年经申请由天津市工商管理局批准注销。另查,申请人提交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载明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天津市家具一厂的主管单位,负责相关的人员和物资等事宜。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的另一股东新加坡大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于失联状态,无法取得联系。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津工商企管(外)处字(2001)0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被申请人天津佳艺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申请人2018年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纳入“僵尸企业”名单。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佳艺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时隔多年之久未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条之规定,法人解散的,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申请人非被申请人的登记在册的股东,但作为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的清算义务人没有及时履行清算职责或者因公司变更导致客观无法履行清算义务的,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股东的直接主管单位即接手被申请人股东事务的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综上,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天津佳艺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马 越
代理
审判员 杨学秋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候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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