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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3执1631号

孙永和、淄博城东建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20-03-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孙永和;淄博城东建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执1631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和,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城东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孙永孝,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766、10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066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偿还其欠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昌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