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王有凤,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嘉峪关市建材市场欧派衣柜销售员,现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魏永江,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址甘肃省临洮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魏永江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有凤借款7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7050元。经查,被执行人魏永江名下无存款、土地、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魏永江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高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