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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1民初6595号之一

李会涛、曹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20-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会涛;曹永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81民初6595号之一

申请人:李会涛,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阳,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曹永利,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李会涛与被申请人曹永利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豫0181民初6595号民事裁定:

一、对被申请人曹永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9,64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曹永利名下的位于巩义市桐本路东侧3号楼2单元11层1104号房屋(合同号:GY13001469810)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三年)。曹永利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永利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