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都司中天商务港13层5号。 被执行人张译丹,女,侗族,1979年9月26日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7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译丹发出执行通知书,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垫款12563元及利息(以12563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11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译丹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2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执行人等价值的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张译丹收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12800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张译丹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小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杜刚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