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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815号

谭植山、田凤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谭植山;田凤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谭植山,男性,1946年10月3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

被执行人:田凤娜,女性,1957年04月04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执行谭植山与田凤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凤娜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54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凤娜银行存款5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于荣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苏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