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谭植山,男性,1946年10月3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
被执行人:田凤娜,女性,1957年04月04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执行谭植山与田凤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凤娜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54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凤娜银行存款5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于荣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苏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