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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刑更2189号

罪犯吴洪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吴洪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刑更2189号罪犯吴洪勇,男,1981年12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苏0981刑初4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洪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1月1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9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4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认为,罪犯吴洪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吴洪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洪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7月、2019年1月获得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洪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洪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学峰

审 判 员 何祖斌

审 判 员 郭正道

法官助理 牛长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