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3115号
申请人:高金奎,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
申请人:高九斤,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人高金奎与被申请人高九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高金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九斤下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金奎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金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九斤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或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岩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