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81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忠,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罗前金,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忠与被执行人罗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前金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余款约定自2019年5月起于每月20日前偿还5000元,直至本院作出的(2018)苏128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为止。被执行人罗前金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前金的强制执行措施。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81民初3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华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彭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