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6民初24156号
原告:郭成龙,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子乾,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耀星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南里11号楼11-4幢2042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鹏,总经理。
被告:赵鹏齐,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光耀星石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路宁宁,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郭成龙与被告北京光耀星石科技有限公司、赵鹏齐、路宁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成龙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成龙以暂时无法查明被告赵鹏齐身份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成龙撤诉。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温倩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