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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执1339号

陶维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陶维英;明永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陶维英,女,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明永霞,女,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生效的(2019)皖1221民初59号判决,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明永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明永霞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陶维英人民币69825.55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明永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四化路分理处的账户62×××70存款22482.48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简晓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

书记员 梁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