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赵振启,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吕天生,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342122195805109035,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3日生效的(2018)皖1221民初6126号判决,于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吕天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天生一、原告吕天生与被告赵振启2000年9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天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的账户62×××74存款8034.31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简晓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
书记员 梁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