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李科,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忠,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史纪孟,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董朝利,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濮阳县本院在执行李科与史纪孟、董朝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纪孟、董朝利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科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史纪孟名下有豫J×××××别克牌汽车、董朝利名下有豫J×××××宝骏牌汽车但不能实际控制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刘朝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