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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民初8862号

上海门氏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平原蔚来佳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门氏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平原蔚来佳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8862号

原告:上海门氏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关秀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南,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蔚来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忠福。

原告上海门氏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蔚来佳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费正权

人民陪审员  瞿 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翼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