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行驶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内2222刑初377号公诉机关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古力格,男,1959年12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1522221***********,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现住址兴安盟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阿斯纳小区**楼****。因本案于2018年5月4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右中检公诉刑诉[2018]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古力格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呼和、杨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古力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金古力格未经许可私自开垦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忙来嘎查岗干艾里西北侧3华里、水泥路北侧其自家草牧场并栽种杨树,经科右中旗草原监理所鉴定,金古力格非法占用草牧场达787.13亩,实际破坏面积为90亩,属于天然牧草地。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移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嘎查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古力格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破坏草原90亩,改变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古力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放弃经营树地,恢复草原原貌,请求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金古力格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自非法占用位于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忙来嘎查岗干艾里西北侧3华里、水泥路北侧其自家承包的草牧场并栽种杨树,经科右中旗草原监理所鉴定,金古力格非法占用草牧场面积达787.13亩,实际破坏草牧场面积为90亩,属于天然牧草地。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古力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移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嘎查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古力格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破坏草原90亩,改变土地用途,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古力格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古力格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杜东成
审判员 周晓东
审判员 燕翔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