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1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42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3019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等额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秉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