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1民初67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X14707314Y。负责人李红杰,行长。委托代理人侯良晓,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京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强,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梅云,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中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5层507。法定代表人时喜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强、梅云、郑州中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王强现因刑事案件被羁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陈晓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逯俊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