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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执1156号

韦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韦莉;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韦莉,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王军,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5日生效的(2018)皖1221民初6758号判决,于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军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韦莉财产损失共计45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韦寨镇营业所的账户60×××91存款401.2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简晓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

书记员 梁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