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3123刑初54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保员,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保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英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保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许保员在盈江县其家中贩卖给万某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和5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许保员在盈江县其家中贩卖给董某忠9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和1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2月28日15时11分,盈江县平原边防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盈江县许保员的家中对其实施抓捕的过程中,被告人许保员逃脱,后民警依法对许保员家进行搜查,当场从许保员家一楼右侧房间内堆放米垛的墙角下面查获用红色塑料瓶装着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1瓶,经称量,净重1.049克;在该房间墙角下面的一黑色塑料袋内查获外用蓝色香皂盒装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1盒,经称量,净重12.689克;在该房间内盛有水的一个白色塑料桶内查获散落在桶内的红色圆形片剂状甲基苯丙胺162粒,经称量,净重13.187克。当日,还查获吸毒人员万某和董某忠,民警从万某身穿上衣左边内侧口袋内查获用粉红色吸管装的颗粒状甲基苯丙胺一条,经称量,净重0.769克;从右边内侧口袋内查获用塑料吸管装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条,经称量,净重0.118克;从董某忠右脚穿的鞋子内查获用纸包裹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0.275克;从其身穿灰色上衣右边内侧口袋内查获用纸包裹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0.1克。本案共查获毒品海洛因14.131克,甲基苯丙胺14.056克。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许保员在盈江县其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被告人许保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许保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予认可,辩称其没有向他人贩卖过毒品,被告人与万某、董某忠是共同凑钱购买的毒品。在被告人家中查获的毒品也不是被告人的,是一个名叫腊都的人在民警实施抓捕过程中藏匿在被告人家中的,但被告人不认识此人。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许保员在盈江县其家中贩卖给万某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和5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许保员在盈江县其家中贩卖给董某忠9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和1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2月28日15时11分,盈江县平原边防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盈江县许保员的家中对其实施抓捕的过程中,被告人许保员逃脱,后民警依法对许保员家进行搜查,当场从许保员家一楼右侧房间内堆放米垛的墙角下面查获用红色塑料瓶装着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1瓶,经称量,净重1.049克;在该房间墙角下面的一黑色塑料袋内查获外用蓝色香皂盒装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1盒,经称量,净重12.689克;在该房间内盛有水的一个白色塑料桶内查获散落在桶内的红色圆形片剂状甲基苯丙胺162粒,经称量,净重13.187克。当日,还查获吸毒人员万某和董某忠,民警从万某身穿上衣左边内侧口袋内查获其购买后吸食剩下的用粉红色吸管装的颗粒状甲基苯丙胺一条,经称量,净重0.769克;从右边内侧口袋内查获其购买后吸食剩下的用塑料吸管装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条,经称量,净重0.118克;从董某忠右脚穿的鞋子内查获其购买后吸食剩下的用纸包裹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0.275克;从其身穿灰色上衣右边内侧口袋内查获其购买后吸食剩下的用纸包裹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0.1克。本案共查获毒品海洛因14.131克,甲基苯丙胺14.056克。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许保员在盈江县其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电话记录。证实本案的线索来源系匿名男子电话举报,盈江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许保员的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证实被告人许保员的外貌特征与当庭相符,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许保员曾因吸食毒品被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3.查获经过。证实2018年2月28日盈江县公安民警在盈江县被告人许保员家将吸毒人员万某、董某忠抓获,当场从此二人身上查获向被告人许保员购买毒品吸食后剩余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共计0.869克、海洛因可疑物共计0.393克。当天在对被告人许保员实施抓捕过程中,遭到反抗,后被告人逃脱。民警当场从其家中查获海洛因可疑物共计13.738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共计13.187克。2018年10月19日公安民警在排查吸毒人员时将被告人许保员抓获。4.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查获照片。证实2018年2月28日,经对被告人许保员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在家中一楼右侧房间内堆放米垛的墙角下面查获用红色塑料瓶装着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可疑物1瓶;在该房间墙角下面的一黑色塑料袋内查获外用蓝色香皂盒装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可疑物1盒;在该房间内盛有水的一个白色塑料桶内查获散落在桶内的红色圆形片剂状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62粒。以上物品已在案扣押。5.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对查获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从被告人许保员家一楼右侧房间内堆放米垛的墙角下面查获用红色塑料瓶装着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可疑物1瓶,净重1.049克;在该房间墙角下面的一黑色塑料袋内查获外用蓝色香皂盒装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可疑物1盒,净重12.689克;在该房间内盛有水的一个白色塑料桶内查获散落在桶内的红色圆形片剂状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62粒,净重13.187克。从吸毒人员万某身穿上衣左边内侧口袋内查获用粉红色吸管装的颗粒状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一条,净重0.769克;从右边内侧口袋内查获用塑料吸管装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可疑物一条,净重0.118克;从董某忠右脚穿的鞋子内查获用纸包裹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275克;从其身穿灰色上衣右边内侧口袋内查获用纸包裹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一包,净重0.1克。6.查获物品移交清单。证实查获的毒品已移交盈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统一收管。7.收缴物品清单。证实从吸毒人员万小德和董立忠身上查获的毒品已由盈江县公安局进行收缴。8.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经对被告人许保员及吸毒人员万某、董某忠的尿液进行检测,三人吗啡及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盈江县公安局对万某、董某忠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9.情况说明。证实根据被告人许保员供述,案发当天其向一个不知名的妇女购买了12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因其提供该妇女基本情况有限,未能找到该名女子,现正进一步查找中;另供述,案发当天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系其向一个名叫腊都和一不知名的男子的,因其提供该两名男子的基本情况有限,未能找到该两名男子,现正进一步查找中;经对案发当天查获毒品进行鉴定,为提取到有价值指纹及其他有效痕迹。10.证人许某证言。证实证人是被告人许保员的妻子,民警于案件当天在家中对被告人许保员实施抓捕,后民警抓到了两个人,被告人跑了。民警当场在其家中摆米的房间里面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查到了用蓝色香皂盒装的海洛因可疑物和一个用红色塑料瓶装的海洛因可疑物,并在该房间内一个装水的塑料桶里面查到了红色片剂状冰毒可疑物162颗。民警当其面对上述毒品进行称量,证人对称量结果无异议,但不清楚查获的毒品是谁的。11.吸毒人员董某忠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到被告人许保员家向被告人许保员购买了90元的海洛因和10元钱的冰毒。当时被告人许保员只拿了海洛因给证人,因为没有冰毒,让证人等一会。证人吸食了一部分后将剩余海洛因放在其右脚穿的鞋子内。过了一个多小时,来了一个景颇男子,该男子拿给了被告人许保员一个黑色塑料袋,被告人许保从该塑料袋内拿出两颗冰毒给证人,证人将其放在了上衣右边内侧口袋里。后证人离开时,在被告人许保员家院子里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抓捕许保员等人的过程中,又抓到了吸毒人员万某,但被告人许保员及其他人跑了。12.吸毒人员万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到被告人许保员家向被告人许保员购买了50元的海洛因和50元钱的冰毒。证人将冰毒8颗冰毒装在一个塑料吸管内放在其外套左边内口袋里,在吸食了一部分海洛因后,将剩余的部分倒在一个塑料吸管内放在了证人外套右边口袋里。证人在吸食毒品过程中,吸毒人员刀小发、董某忠分别也来向被告人许保员购买过毒品。其中董某忠购买了90元的海洛因和10元钱的冰毒。期间,还来了一个景颇男子,该男子是来给被告人许保员送毒品的。该男子递给了许保员一个黑色塑料袋,许保员从里面拿出了一部分冰毒,给了刀小发、董某忠2、3颗。后5人一并在被告人许保员家吸食毒品。董某忠先行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得知民警来了以后,那个景颇男子和刀小发便顶住了门,期间被告人许保员还将当天刚买的那盒海洛因藏在了房间内谷子袋后面的墙角夹缝内,并将蓝色塑料袋装的冰毒倒在杂物间的一个白色塑料水桶内。后民警进入房间后将证人抓获,但被告人和其他两人跑了。13.德公司鉴(毒品)字(2018)605、606检验报告、盈公(平)鉴通字(2018)11号、盈公(平)鉴通字(2019)2号、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鉴定,从被告人许保员家一楼右侧房间内查获的毒品,及从吸毒人员万某、董某忠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分别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意见已告知当事人。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吸毒人员万某、董某忠能够通过照片辨认出向其二人贩卖毒品的男子即被告人许保员;被告人许保员能够通过照片辨认出其述的“三得”即吸毒人员万某,“老平”即吸毒人董某立忠。15.被告人许保员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许保员在公安机关共作了三次笔录,均为无罪供述。主要内容为案发当天其和“三得”、“老平”一同凑钱由其向一个景颇妇女购买了120元的海洛因,后有两名男子跟随被告人进入被告人家中,但被告人不认识该两名男子。5人在被告人家吸食毒品期间,民警来了,“老平”先行离开时被民警抓了,后民警又从房间内抓了“三得”。被告人冲出房间后跑到了山上,不清楚其他人跑到了什么地方。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是跟随被告人进入被告人家的那两名男子其中一个名叫腊都的。经质证,被告人许保员对证据3、11、12有异议,称其未万某德董某立忠贩卖毒品,查获的毒品也不是其的;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被告人许保员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评判,其余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保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保员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许保员否认其向吸毒人万某德董某立忠贩卖毒品的问题,因吸毒人万某德董某立忠证言对向被告人许保员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金额、种类均能够相互吻合,且有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在案证据佐证,故对被告人许保员此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许保员辩解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是一个名叫腊都的人在民警实施抓捕过程中藏匿在被告人家中的问题,
本院认为,查获毒品的地点在被告人许保员家中,属于其控制范围之内,且有吸毒人万某德董某立忠的证实,对案发当天一个景颇男子到被告人许保员家中为被告人许保员送毒品的时间、地点、过程能相互印证,加之吸毒人万某德在被抓之前,曾与被告人许保员等人一同在房间内与民警对峙万某德对被告人许保员在该期间藏匿毒品的地点、过程,与查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能相互吻合,故对被告人许保员此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系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许保员贩卖毒品所得的人民币200元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综上,根据被告人许保员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保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4.131克,甲基苯丙胺14.056克,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庞凤英
审判员 苏 勇
审判员 寸卫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刀艳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