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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82执833号

赵付昌、蔡维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贵州省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付昌;蔡维鼎;魏清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82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赵付昌,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蔡维鼎,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魏清碧,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8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赵付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维鼎、魏清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0000元、诉讼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执行费8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蔡维鼎、魏清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高消费限制,实施信用惩戒。后经释明,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陈 勇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