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执1628号
申请执行人:赵传永,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城东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孙永孝,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1767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3192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偿还其欠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昌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