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曾经纶,男,汉族,1989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叶晓君,女,汉族,1988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唐茜,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梅花,女,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住邵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经纶、叶晓君与被执行人孙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按本院(2018)湘0104民初2884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以(2018)湘0104民初28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梅花名下位于长沙市××路××住宅××号房屋(权证号码:201××××9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梅花名下位于长沙市××路××住宅××号房屋(权证号码:201××××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丁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