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内2222民初2400号

孙玉珍与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19-05-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玉珍;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2222民初2400号

原告:孙玉珍,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坤,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市广运房产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建华西街考核办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田永生,职务:董事长 原告孙玉珍与被告呼市广运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珍的委托代理人李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呼市广运房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玉珍诉称,2013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由被告在2015年5月30日前交付竣工验收合格房屋,回迁面积为97平米,但在2017年7月21日交付房屋面积95.2平米,差1.75平米的面积,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办证的相关手续,也未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给付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9.8374万元,计算方法是房屋总价款是38.1万元,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每月违约金是7620元,每天计算为254元,被告逾期交房781天,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21日。②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是每月19050元,是按照房屋总价款38.1万元的年利率6%计算的,共10个月时间。③退还多收的房款7千元,回迁协议约定是97平米,商品房合同是95.25平米,差1.75平米,每平米单价为4千元,计7千元。 被告呼市广运房产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1份。证明被告征用原告的3间房91平米,被告逾期交房。 2.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房屋总价款及未按时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 3.2017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被告对原拆迁协议的内容认可,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房屋没有整体完工、没有验收。协议第3条被告认可,双方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原告孙玉珍夫妇与被告呼市广运房产公司签订了1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①原告位于巴彦呼舒镇代钦居委会262号91.58平米房屋调换海日罕小区1栋2单元3层1号97平米的1套楼房,按产权调换面积多退少补(4千元/平米);②原告在2013年9月2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被告确认,旧房由被告拆除。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前将产权调换房屋产权移交给原告;③原、被告若违约按各自标的的3%承担违约责任;④楼房总价款为人民币38.1万元。2017年7月21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1份《协议书》,约定双方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5月22日,原告孙玉珍与被告呼市广运房产公司签订了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楼房总价款为38.1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调换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呼市广运房产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孙玉珍人民币224424.00元[(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98374.00元(38.1万元×24%÷12月÷30天×781天)+②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19050元(38.1万元×6%÷12月×10月)+③退还多收的房款7千元(1.75平米×4千元/平米)]。 案件受理费4666.00元,由被告呼市广运房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宝山

审 判 员 王丹丹

人民陪审员 杜雪莲

二0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乌云嘎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