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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82执351号

王自宣与杨天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自宣;杨天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8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王自宣,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

被执行人:杨天培,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经常居住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自宣与被执行人杨天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1、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案件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2019年1月28日发起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车辆;3、通过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在界首市房产局保证金及对另案的债权(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与分配,4、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8)皖1282民初5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应学华

审判员  王 歌

审判员  李 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段克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