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3391号
申请执行人:许星,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王涛,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许星申请执行王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2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许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涛给付案件受理费250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涛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许星申请执行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2500元,仍有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许星确认,被执行人王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星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王涛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王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许星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星发现被执行人王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