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221执127-1号

临泉县永丰面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成轩;临泉县永丰面粉有限公司;刚利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马成轩,男,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临泉县永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张新镇马大村委会蒋庄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75727606B(1-1)。

被执行人:刚利萍,女,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马成轩与临泉县永丰面粉有限公司、刚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1221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临泉县永丰面粉有限公司向马成轩支付借款本息24,400元,刚利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05元。因临泉县永丰面粉有限公司、刚利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马守轩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马守轩与临泉县永丰面粉有限公司、刚利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泉县永丰面粉有限公司、刚利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19年1月8日和2019年3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临泉县永丰面粉有限公司、刚利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临泉县永丰面粉有限公司、刚利萍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泉县永丰面粉有限公司、刚利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马守轩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临泉县永丰面粉有限公司、刚利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孙文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杨世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