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1执3942号
申请执行人:叶学勤,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被执行人:顾俊,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任小芳,女,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任伟,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学勤与被执行人顾俊、任小芳、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00元。申请执行人叶学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81民初4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防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彭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