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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3刑初99—1号

薛磊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薛磊;郑金龙;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2019)川1303刑初9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正在审理的寻衅滋事一案的被告人薛磊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期限为判决生效以前,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执行。 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月日时被告人签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