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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1执4929号

周长生与夏保年、平忙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20-06-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长生;夏保年;平忙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1执4929号

申请执行人:周长生,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夏保年,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平忙扣,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生与被执行人夏保年、平忙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平忙扣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81民初40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华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彭溪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