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1执4929号
申请执行人:周长生,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夏保年,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平忙扣,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生与被执行人夏保年、平忙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平忙扣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81民初40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华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彭溪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