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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5民初2422号

陈付侠与刘夏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20-01-08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付侠;刘夏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5民初2422号

原告:陈付侠,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南关社区东付小区73号。

被告:刘夏楠,男,199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陈付侠与被告刘夏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付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夏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付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1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5000元,于当日写有借条一张,并承诺两个月之内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不偿还。 被告刘夏楠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签辩、质证权利。被告欠原告借款,有借条记录在卷,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刘夏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付侠借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夏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占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骆华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