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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执48号之一

王子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子起;姜子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子起,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姜子彬,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大闫庄居委会姜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8年5月16日生效的(2018)皖1221民初3276号判决,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姜子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子彬(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姜子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四化路支行的账户62×××73存款3150.61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简晓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

书记员  梁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