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1827号
原告:深圳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金田路4036号,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祥义,前郭县长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力佳,男,汉族,1997年5月1日生,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文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刘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