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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02民初1827号

深圳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齐力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齐力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1827号

原告:深圳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金田路4036号,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祥义,前郭县长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力佳,男,汉族,1997年5月1日生,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文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刘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