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刑更2056号罪犯沈建良,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苏0214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建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认为,罪犯沈建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沈建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建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月、2018年7月、2018年12月获得表扬三次。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沈建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建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学峰
审 判 员 郭正道
审 判 员 何祖斌
法官助理 叶淼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